中国矿业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 行)

发布者:Ader发布时间:2015-01-18浏览次数:902

中国矿业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试 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保证学校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反腐倡廉建设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清责任、区别对待,严格执纪、违者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实施责任追究由校党委和校纪委、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分审批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其中对于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责任追究根据上级领导部门和校党委的决定或指示精神进行。

第四条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工作中承担“一岗双责”的责任,领导班子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要依照本办法给予责任追究。

第五条领导班子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追究:

(一)对上级和学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与要求不贯彻落实,没有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计划,没有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目标管理,与事业发展的各项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二)不能正常组织党员、干部开展反腐倡廉建设理论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学习,不注重加强作风建设,不能经常性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自律教育活动。

(三)不能根据党和国家反腐倡廉的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不能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对本单位、部门发生的不正之风和违法违纪问题不制止、不查处,对执纪执法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不支持。

(六)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领导干部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追究直接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一)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部署、不落实。

(二)对责任范围内的党员、干部不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自律教育。

(三)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不报告、不批评、不制止或放任不管。

(四)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对群众来信来访和上级批转的信件不过问、不处理;对执纪执法部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不支持、不配合;责任范围内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

(六)不按规定召开和参加民主生活会,不检查自身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及廉洁自律情况。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有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给学校和单位、部门带来损失和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实施责任追究,采取以下方式:

(一) 领导班子的责任追究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纪律处分。

(二)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去职务、免去职务、纪律处分。

(三)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党纪政纪处分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责任追究的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九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主观原因与客观原因、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集体领导责任与个人领导责任、直接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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