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本科生国外访学奖学金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者:教学发布时间:2017-05-19浏览次数:2236





中国矿业大学文件



中矿大〔201717




关于修订《中国矿业大学本科生国外访学

奖学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部)、部、处、室,各有关单位:

2013年,学校出台了《中国矿业大学本科生国外访学奖学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设立了本科生国外访学奖学金。奖学金项目在提高本科生出国交流的积极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地推动了我校教育教学改革和国际一流人才培养。经过四年的试运行,奖学金在操作过程中出现原有制度设计与实际情况不相协调的状况,现予以修订。经调研讨论,形成了《中国矿业大学本科生国外访学奖学金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矿业大学本科生国外访学奖学金项目管理办法

(修订)






中国矿业大学

201746












中国矿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47日印发  

附件:


中国矿业大学本科生国外访学奖学金项目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的国际化教育水平,完善本科生人才培养模式,增进我校与国外学校的学生交流培养,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本科生,学校决定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并实施本科生国外访学奖学金项目(以下简称“奖学金项目”)。 

第二条  为了保证奖学金项目评定的公开、公正、公平,规范奖学金项目的评审行为,充分发挥奖学金项目制度的激励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学金项目类别、资助标准及资助期限

第三条  奖学金项目包括学期项目、短期学分项目和其他项目。学期项目指我校学生赴国外院校或研究机构进行为期3-6个月的专业学习并获得课程学分的项目;短期学分项目指我校学生赴国外院校或研究机构进行为期两周以上的课程学习和实习等获得学分的项目;其他项目主要指创新创业等学校专项支持的项目。

第四条  资助标准:

(一)学期项目类:

1.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资助额度:由国家留学基金委按照相关规定资助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访学期间的奖学金,学校承担学费的70%,免学费的不再另行资助;

2.学校与国外友好院校合作的访学项目资助额度:学校补贴访学费用2万元,学生按照项目合作协议规定的学费、生活费和差旅费等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3.学生自行联系的访学项目资助额度:访学院校综合排名应在全球前200名或专业排名在全球前100名(世界大学全球学科专业排名参照最新发布的《QS世界大学排名》、《泰晤士报世界大学排名》和《USNews世界大学排名》的算术平均值。若无具体学科专业排名的,可参照院校全球综合排名),学校补贴访学费用1.5万元;

(二)短期学分项目类:学校补贴1万元;

(三)其他项目类:学校补贴0.5万元。

第五条  奖学金项目资助的学生国外访学学习时间原则上应安排在本科二年级或三年级期间进行。 

第三章   奖学金项目的申请

第六条  申请人应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不含对口单招、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及留学生); 

(二)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身心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 

(三)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学习成绩优良,无不及格科目,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0分(满分为5.0分),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团队意识和独立生活能力; 

(四)具备良好的外语水平,外语成绩达到国外大学设定的语言要求,或通过国外大学组织的面试或考试; 

(五)学生家庭有经济支付能力,能负担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产生的除资助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 

(六)学生本人自愿,遵守学校派出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七条  申请时间:申请人按我校下发项目通知的规定时间向学院提交奖学金申请。 

第八条  申请人在申请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中国矿业大学本科生国外访学奖学金项目申请表》; 

(二)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 

(三)外语成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身份证、护照、学生证复印件; 

(五)家庭经济状况说明。

第九条  本科生在校期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本科生国外访学奖学金项目的资助。 

第四章   奖学金的评审与管理

第十条  学校每年为本科生国外访学奖学金项目划拨专项经费,并设立专项账户,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中国矿业大学本科生国外访学奖学金项目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评委会”),负责对申报奖学金项目的候选人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评议,在学校确定的专项资金限额内择优遴选出我校当年访学奖学金项目的入选名单并公示。

第十二条  学生凭境外学校出具的入学通知书、经学院审定的访学学习(实习)计划等材料向学校提出奖学金申请。 

第十三条  各学院负责受理学生的奖学金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和初步评审,择优确定拟批准参加奖学金项目的学生名单,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国际合作交流处或教务部。 

第十四条  校评委会负责审定奖学金项目的入选名单并公示。 

第五章  课程学习要求及学分认定 

第十五条  学生被确定为奖学金项目的入选名单后、出国访学前,应根据本人情况合理制定访学学习(实习)计划报所在学院,学院应组织专家对学生制定的访学学习(实习)计划进行审定,并根据学生所学专业的培养方案对学生的访学学习(实习)计划进行必要的修订,明确可以认证的课程及对学生的学习要求。经学院审定的访学学习(实习)计划由所在学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审核后,报教务部备案。 

第十六条  学生返校后,学院根据学生的访学学习(实习)计划审核海外学习成绩,若有不及格课程,学生返校后需补修课程。 

第十七条  学生在出国访学期间取得的课程或实习的学分,学校将根据《中国矿业大学本科学生学分认定办法》进行认证。 

第十八条  项目学生在海外学习期间取得的课程成绩不计入我校各类奖学金评定和研究生推免时的成绩计算与排名。  

第六章   学校及学生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和与国外友好院校合作的访学项目,教务部负责短期学分项目、学生自行联系的访学项目和其他项目。相关部门负责发布项目信息,组织项目报名及审核工作。

第二十条  教务部负责奖学金项目工作的协调与管理,审核学生提交的项目申请材料,按照学校规定确定资助额度,并制作本科生国外访学奖学金发放汇总表,经教务部、国际合作交流处审核后,报分管教学的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一条  财务资产部按本科生国外访学奖学金发放汇总表为学生办理奖学金发放。 

第二十二条  教务部、国际合作交流处、学生工作处等相关部门及学生所在学院应为学生申请学校或签证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  项目奖学金发放前,学生需与学校签订《中国矿业大学本科生国外访学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二十四条  学生出国访学期间,学校负责保留学生在中国矿业大学的学籍。 

第二十五条  学生出国访学期间,应正常向我校缴纳学费。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出国访学期间,须按访学学习计划选修若干门课程或按实习计划完成实习,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出国访学期间,学校教务部、国际合作交流处、学生工作处等相关部门及学生所在学院应为学生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学生应主动定期向学校汇报学习和生活状况。 

第二十八条  学生出国访学期间,应保证遵守两国法律和两校有关学生的管理规定,学生如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将按学校的规定进行处理。学生如违反国外的法纪,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第二十九条  学生出国访学期间,应按规定办理有关保险,发生的人身安全问题责任自负。 

第三十条  学生需按照规定的时间回校,继续在我校后续的学习。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不允许学生擅自缩短或延长国外访学时间,不按时回校学习的,学校将根据《中国矿业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回校后一个月内,向学校提交国外学习总结及学习成绩单等材料,并做学习成果汇报。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国外访学期间所学的课程数不达要求或有不及格课程的,学校将根据情况适当追回部分或全部已发放的奖学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涵盖的访学项目及港澳台地区的访学项目由校评委会审议确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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