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与设计学院党政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院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强化党风监督机制,促进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人范围
全院副处级以上干部
二、报告内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包括购买的公有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1.营建购买私房、参加集中建房所付钱款数额、来源,出卖、出租私房所得钱款数额和纳税情况;
2.有关房屋的地址、建筑面积和用途,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日期;
3.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审批情况;
4.其他有关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即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1.婚丧喜庆事宜的日期、参加人数和人员;
2.婚丧喜庆事宜所用的钱款数额和收受的近亲属以及其他人员赠送的礼金;
3.其他有关情况。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1.结婚的日期、配偶的姓名、国籍、居住地和职业;
2.定居的国家或地区及居住地,批准定居的年限、起始日期和谋生方式或职业;
3.其他有关情况。
(四)本人因私事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1.因私事出国(境)的缘由;
2.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地点和起始日期;
3.出国境及在国(境)外居住、活动的费用来源;
4.其他有关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1.被查处的事由、日期、查处机关的名称;
2.被采取的强制措施(包括拘留、取保候审、暂扣或封存财务情况);
3.受到的处罚(包括被判处行刑,免于行刑,劳教教养,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违法违纪所得等);
4.其他有关情况。
(六)本人、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在本地经商(从事个体经营者)活动等情况。
(七)本人从事的其它有偿经济活动情况。
(八)本办法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三、报告的方法及要求
1.报告人应将报告内容在事前10天写成书面材料上报;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前报告时,必须先口头报告,事后5天内再履行补报手续。
2.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做到每半年在双重组织生活会上通报一段时间以来的个人重大问题的办理情况。
3.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保密.组织认为应公开或个人要求公开的,可采取适当的形式在一定的范围内公开。
4.报告人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做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5.党政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一项内容。
艺术与设计学院党委
二○○六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