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暂行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矿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中国矿业大学基层学术单位教授委员会工作规划指导意见》制定。
第二条 教授委员会是学院改革与发展相关重大事项的咨询和重要学术事务的决策机构。
第三条 教授委员会受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学科建设委员会等相关学术机构的指导。
第四条 教授委员会在主任委员的主持下开展工作。主任委员由教授委员选举产生。
第五条 教授委员会的工作接受学院同级党组织、教代会和全体教师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原则
第六条 教授委员会原则上由本学院的教授担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设置情况可在全体副教授中通过民主评选选出优秀副教授担任委员;委员产生的程序:1、由各学科推荐候选人,2、由全体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根据候选人进行等额或差额选举产生。
第七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实行聘期制,每届聘期为两年,经考核确认完成任期任务较好的教授委员会委员,可以续聘;教授委员会委员可根据自身情况向学院提出辞聘;根据党政联席会议提议,由学院决定教授委员会委员的解聘与递补事宜;
第八条 教授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在教授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担任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教授(副教授)原则上不担任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不担任学院党政职务的委员须超过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条 教授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由科研秘书兼任。
第三章 职权与义务
第十条 教授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院学科建设规划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有关事项;
(二)审议和选聘学院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审议和新聘教师学术水平。按有关规定,审议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事项,审议和遴选研究生导师;
(三)审定本学院本科生、研究生培养计划和专业设置方案;
(四)评审本科生、研究生学位授予并向校学位委员会提出授予学位的建议;
(五)评定重要的教学科研成果及奖励,推荐高层次优秀学术人才;
(六)讨论院长或教授委员会委员提请议决的其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审议学院发展规划;
第十一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教授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权;
(二)对教授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对学院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建议召开教授委员会,学院分管领导应组织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 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行使如下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教授委员会会议;
(二)根据教授委员会议事规划,确定教授委员会会议议题;
(三)督促检查教授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向教授委员会报告工作。
(五)教授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六)作为校学术委员代表学院参加校学术活动及相关评奖事宜。
第十三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教师职业道德;
(二)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与学校、学院发展规划;关心学校改革和各项事业发展;遵守国家教育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公平、公正地履行岗位职责,正确行使权力;
(三)积极主动了解学科动态,把握学科前沿问题,经常开展学术相关的调研活动、学术活动,保持较高的学术水平。
(四)积极主动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及相关活动;必须参与学院重大事项的审议与决策工作;
(五)遵守教授委员会工作制度,全面履行委员职责;
(六)发挥表率作用,增强全局观念,提高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公平公正。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教授委员会会议由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教授委员会会议的出席人数须达到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及其以上,方可开会。
第十六条 教授委员会会议的议题,一般由领导班子根据教授委员会的职权范围提出,或由主任委员依据工作职责提出,并由学院负责提供书面议案和相关文字材料,再提交教授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教授委员会实行集体决策制度,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做出决议。委员缺席会议,不可由他人代替投票或表决。
第十八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对会议的决议事项应充分发表意见。教授委员会会议的决议须经占实到会人数三分之二及其以上的委员表示赞成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教授委员会会议如对所研议的事项有重大意见分歧,且分歧双方人数接近,则除特殊紧急的情况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和充分交换意见后,再开会议决。
第二十条 教授委员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及会议纪要,应由教授委员会秘书及时整理,经主任委员审核签字后向院长提交,并留存备查,按年度归档。
第二十一条 院行政及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对教授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学术事项,应认真落实,如有异议,应说明理由,提请教授委员会复议;对教授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积极采纳;对教授委员会否决的事项,应重新提出方案。
第二十二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组织原则,对需要保密的事项不得泄漏;如会议所讨论的议题与本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则应予回避。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教授委员会履行学院一级的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职称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的职能。
第二十四条:本规程经教授委员会研究决定,报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