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本科专业优化调整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教学发布时间:2018-10-22浏览次数:1612

中国矿业大学本科专业优化调整及设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减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认真落实学校“十三五”规划,积极构建与“培养世界一流人才”目标相适应的本科专业体系,切实提升学校本科专业竞争力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涉及的本科专业优化调整及设置包括新设专业和撤销专业两类。

第二章目标任务

第三条学校本科专业优化调整旨在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强化育人功能,控制专业总量。通过建立本科专业动态调整及设置机制,深入对接国家战略规划、行业发展和地方经济建设需求,打破学院、学科、专业界限,推进多学科专业交叉融合,改造升级传统专业,增设面向可持续能源发展的新工科专业,形成学校本科专业内生增长动力,不断提升本科专业竞争力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教学副校长为副组长,发展规划处、教务部、财务资产部、学科建设处、人事处、招生就业工作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校本科专业结构优化调整及设置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规划学校本科专业布局和优化调整总体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部。其中,发展规划处负责制定学校本科专业发展规划,教务部负责学校本科专业结构优化调整的日常工作管理、教育部报批、新设专业培养方案论证、撤销专业原有学生培养等工作,财务资产部负责专业建设经费支持和教学资源保障等工作,学科建设处负责学科专业协同优化等工作,人事处负责撤销专业教师学术恢复、出国访学以及新设专业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专业社会需求分析、专业招生及学生就业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各学院(部)成立由院(部)长为组长、教学副院长为副组长、相关系(所)负责人为成员的学院本科专业优化调整及设置工作小组,具体落实本单位本科专业优化调整及设置等工作。

第四章基本要求

第六条新设专业应在优化调整学院(部)既有专业的基础上进行,新设专业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适应国家战略规划、行业发展和地方经济建设需求;

2.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

3.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

4.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

5.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6.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7.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第七条撤销专业应在妥善安排好在校学生培养、专业原有教师分流等工作的前提下进行。现设专业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两项及以上,原则上应予以撤销:

1.列入教育部高教司或江苏省教育厅就业率较低名单的专业;

2.连续五年不招生的专业;

3.按学院(大类)招生、学生按专业分流后连续两年学生人数不到15人的专业;

4.学院(部)内或同一专业类中与其他专业相比区分度低的专业;

5.其他应予撤销的专业。

第五章工作程序

第八条学校每年年初,根据专业发展规划目标的要求,提出当年专业优化调整及设置的原则性指导意见。各学院(部)每年六月中旬前,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酝酿讨论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本年度本科专业优化调整及设置计划,明确提出拟新设专业的理由与基础、培养方案、师资队伍、办学条件等内容,拟撤销专业的原有教师分流、学生培养、教学资源整合的工作方案,并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论证,形成学院(部)年度专业优化调整及设置的申请意见报教务部。

第九条学校每年六月底前,学校本科专业优化调整及设置工作领导小组对学院(部)年度专业优化调整及设置的申请意见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报学校学术委员会。

第十条学校学术委员会每年七月初,对本年度各学院(部)专业优化调整及设置的申请意见及审查意见进行审议,形成学校审议意见。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学校鼓励各学院(部)在优化调整既有专业的基础上适时增设新专业,新专业设置后,学校将给予每年10万元的经费资助,连续资助5年,用于开展专业内涵建设、教学资源建设等工作,并为新设专业教师引进、培训进修等提供相关的支持。

第十二条学校安排撤销专业教师的分流工作,对暂时无法分流的教师提供1年的学术转型期,在保证其原岗位待遇不变的情况下,安排教师到国内外高校进修,以适应新岗位的要求。

第十三条为认真做好学院(部)专业优化调整及设置工作,学校为撤销专业所在学院(部)一次性提供不低于50万元的经费资助,以进一步提升学院(部)的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四条学校加强新设专业的教学质量管理,严格审查培养方案和学士学位审核等工作,并协调学院(部)做好撤销专业原有学生的培养、就业等工作。

第七章附 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新闻来源:建筑与设计学院作者:摄影:责任编辑: 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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