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本科实习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习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计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促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实践教学环节,同时也是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过程。为进一步加强对实习教学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科学化管理,不断提高实习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通过实习,可以使学生获得生产实际知识和技能,巩固所学理论知识并使其与生产实践相结合,培养学生团结协作、吃苦耐劳的思想品德与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不断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及独立工作的能力。
第三条 本规范所指的实习包括认识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及其它各类教学实习。
第二章 实习基地和实习方式
第四条 各学院必须根据专业学生规模人数建立满足实习教学需要并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要确保每个专业不少于3个校外实习基地,并保证60%以上的学生到实习基地实习。所建立的实习基地在符合实习教学大纲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体现“就地就近、互惠互利、专业对口、相对稳定”的原则,学校提倡和鼓励各学院与实习单位联合逐步探索“实习-见习-就业”的校企合作模式。
第五条 各学院要充分发挥产学研的优势,结合专业特点,到相关的企业、科研单位进行考察,创建新的实习基地。学院在选择好有共建实习基地合作意向的单位后,书面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批后,可由学校或学院以中国矿业大学的名义与基地所在单位签订《中国矿业大学校外实习基地建设协议书》(协议书样本见附件1),协议书一式三份,由教务处、校外实习基地所在单位和学院各执一份。实习基地协议合作年限由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不少于3年,对协议到期的校外实习基地,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合作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校外实习基地可挂“中国矿业大学校外实习基地”标志,实习基地标志由学校统一制作,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六条 实习方式分为集中实习和分散实习两种。集中实习时根据专业特点和实习单位实际可按专业(或班级)为单位集中安排,也可将专业(或班级)分为若干小组分组进行。
第七条 学校严格控制分散实习,对分散实习实行审批制。其中分散实习学生不超过本专业应实习总人数10%的,由学院审批;分散实习学生占本专业应实习总人数10%-30%的,由教务处审批;分散实习学生占本专业应实习总人数比例超过30%的,由学院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审批并报主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八条 对拟进行分散实习的学生,必须由本人填写《中国矿业大学校外分散实习申请表》(附件2)并连同实习大纲、实习指导书一起送达接收单位。接收单位在确认有条件满足实习要求的情况下,将同意接受学生实习的意见、要求以及现场指导教师名单反馈给学生所在学院。学院根据单位现场情况进行审批,学院审批同意后,学生本人需同学院签署《中国矿业大学校外分散实习安全承诺书》(附件3)后方可离校前往实习单位实习。
第三章 实习大纲与实习计划
第九条 实习大纲是本科实习教学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是组织实习教学、指导实习教学开展、保证实习质量的重要依据。因此,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实习均须根据《中国矿业大学本科教学培养方案》制定单独的实习大纲。
第十条 实习大纲内容包括实习的目的和要求,实习的内容和方法,实习进行的方式,实习的程序和时间安排,实习报告的内容和要求,实习的考核方法,参考书和资料等。各类实习必须按照实习大纲的要求进行,没有实习大纲不许进行实习。实习大纲的制定由各系(教研室、研究所)负责,报经教学院长审定和教务处审核备案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 根据实习大纲的要求,对于相对稳定的实习基地应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编写配套的实习指导书。实习指导书应根据教学要求和现场生产、技术及管理等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实习指导书的编写由各系(教研室、研究所)负责,报经教学院长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 各系(教研室、研究所)要严格按照《中国矿业大学本科教学培养方案》和实习大纲制定出实习计划,实习计划的内容包括:专业年级、人数、实习类型、实习内容、实习地点、时间(周数)、指导教师、实习的特殊要求(如下井次数、跟班劳动天数等)。在填报实习地点时,可以同时填写两个,其中第二个实习单位作为后备实习点。各学院应按照所定实习计划根据学院和系(教研室、研究所)的安排提前委派教师联系落实实习地点,并同实习接受单位一同安排有关实习事宜。
第十三条 每年4月、11月份各系(教研室、研究所)要分别向学院上报下学期的实习计划,各学院将本院实习计划审核汇总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各系(教研室、研究所)必须严格执行学校批准的学生实习计划,不得擅自更改实习时间、地点、人数和实习内容。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改实习计划者,应提前两周提出变动申请,经系(教研室、研究所)、学院和教务处三方审查同意后方可改变。
第四章 实习指导教师
第十四条 实习指导教师由各系(教研室、研究所)负责选派,原则上要具有中高级职称,且高级职称教师所占比例不低于30%,同时要兼顾老中青相结合的原则,各类型实习都要有一支职称结构合理、老中青相结合的比较稳定的指导教师队伍。分散实习的学生除选派校内指导教师外,还要由实习现场单位确定一名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作为校外指导教师。
第十五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加强与实习单位的联系,熟悉实习单位的生产、经营、生产过程各环节、建设和发展全过程、各工种的任务与要求及生产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第十六条 实习指导教师与学生数比例一般为:认识实习,地面为 1:20~30,井下及野外为 1:15~20;生产实习,地面为 1:15~30,井下及野外为 1:10~15;毕业实习 1:7~10。
第十七条 指导教师在联系实习期间,要熟悉实习现场的工艺和环境,并提前备课,根据实习大纲、实习计划、实习指导书要求及实习地点的具体情况制定实习教学日历(见附件4);实习教学日历一式五份,教务处备、学院、系(教研室、研究所)、指导教师各一份,另外一份同实习大纲、实习指导书和实习学生名单一起交送实习单位。对有下井及跟班劳动等实习内容的,要求学生要严格执行实习的安全措施和要求。没有实习教学日历的,不得进行实习。
第十八条 实习指导教师在实习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学生主观能动性,引导学生深入生产实际,学习生产技术管理、工艺流程、工程设计、产品设计等方面的经验和方法;学会主要工艺流程的一般操作技能,熟悉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学会如何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并针对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技术问题,运用专业知识进行调查研究,探寻解决问题的办法,以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九条 实习指导教师在实习中应经常检查学生实习日记、资料收集及实习报告完成等情况,及时向学生所在学院反映实习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实习质量。同时要保证学生实习全过程的安全。
第二十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在实习结束一周内将实习成绩和实习总结报告送交学生所在学院。同时,对整个实习工作进行总结,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并向所在系(教研室、研究所)、院汇报实习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以身作则,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自始至终参加学生实习的全过程,遇有特殊情况须向学院教学院长请假,安排好下阶段工作后方可离开实习地点,学院应派其他教师及时接替其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于分散实习的学生,校内实习指导教师要根据实习大纲、实习任务书和实习任务,结合实习单位实际情况,与实习单位、实习学生一起制定实习进度计划;要与实习单位进行密切联系,要不定期前往实习学生较集中的地区进行巡回检查指导,加强对学生的检查、管理和考核,以确保实习质量和实习学生的安全。
第五章 实习学生
第二十三条 学生实习前必须熟悉实习大纲内容并认真预习实习指导书,认真学习《关于学生查阅、收集和使用保密资料的有关规定》(见附件5),虚心接受现场有关部门进行的安全教育,对安全生产要求较高的重点实习环节,须经安全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实习。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应尊敬师长、服从领导安排,遵守安全和保密制度,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实习单位有关制度,在实习车间(科室)着装应符合实习单位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虚心向现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师傅学习,在指导教师和厂矿企业等有关人员的指导下,按照实习大纲、实习指导书和实习计划的要求认真进行实习,做好实习日记,圆满完成实习要求的任务及作业,写好实习报告及个人实习小结。除完成实习任务外,要利用节假日或其它空闲时间,努力为现场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与实习单位和现场工程技术人员建立良好的关系。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除生病外一般不得请事假,病假一天以内者由指导教师批准,二天及以上者需出具医院诊断证明,由指导教师批准并向学院领导汇报;实习期间学生原则上不得离开实习地点,对不听劝阻到外地者按无故旷实习处理。
第六章 实习成绩评定
第二十七条 学生按实习大纲要求,完成实习的全部内容并提交实习报告后方能参加实习成绩的评定。凡未参加实习或实习缺勤超过1/3及以上者,必须按本次实习大纲要求补修实习。实习不及格者,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论处。补修实习或重新实习不及格者,毕业时作结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实习成绩的评定要结合学生实习态度、日常表现、独立工作能力、实际操作、实习报告质量及实习中进行的必要考核(口试、笔试、实际操作等)成绩,按五级分制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1.优秀:学习态度端正,无缺勤和违纪现象,劳动刻苦、勤奋,工作积极主动,出色完成大纲要求,实际操作能力强,理论联系实际好,有独立的见解与创新的精神,作业质量高,内容正确,实习报告全面系统,考核或答辩中回答问题准确。
2. 良好:实习态度端正,无违纪现象,工作积极主动,较好完成大纲要求,有一定的实际操作能力,能理论联系实际,作业内容正确,实习报告较全面系统,考试或答辩中能较圆满回答问题。
3.中等:实习态度基本端正,无违纪现象,有一定的实际操作能力,能理论联系实际,作业内容基本正确,实习报告基本系统,达到实习大纲的要求,考试或答辩中能正确回答出基本问题。
4.及格:实习态度基本端正,能达到实习大纲的基本要求,能完成实习作业和实习报告,内容基本正确,考试或答辩中能较正确回答出基本的问题。
5.不及格:未达到实习大纲中的基本要求,实习报告中有原则性的错误,考试或答辩中不能正确回答出主要的问题,或无故旷实习三天以上者(含三天);其中不交实习报告者,成绩按零分计。
第二十九条 分散式实习的学生必须完成实习任务并提交实习报告和实习鉴定表(各学院根据本院专业性质及实际情况自定内容和格式)后方可参加成绩评定。对于分散实习学生的考核采用小型答辩、口试等形式进行。考核小组由实习指导教师、系主任或专业建设负责人等组成,一般不少于3人。成绩评定标准由各学院参照集中实习成绩评定标准执行。
第七章 实习的组织管理
第三十条 全校的实习工作在主管校长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组织管理工作由教务处、学院以及各系(教研室、研究所)负责,学校其他相关部门应协同做好有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教务处负责对全校实习工作的开展进行宏观管理,要切实履行好对实习教学的质量监控职能;负责审核全校实习大纲和实习计划;监督检查全校实习情况、实习经费使用情况和实习基地建设情况;全面掌握全校的实习动态,及时向主管校领导反映存在的问题;定期组织实习教学、实习基地建设工作经验交流等。
第三十二条 各学院具体负责本院实习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建立相对稳定的实习基地;负责审定实习大纲、实习计划和实习指导书;负责审定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负责检查、协调、指导各系(教研室、研究所)各专业实习的组织落实情况,及时总结交流工作经验;严格按照《中国矿业大学本科教学质量提升行动计划》(中矿大[2005]12号)的规定确保实习经费到位;根据本学院及实习基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习规定、实习质量保障办法及学生实习安全保障措施;负责本学院实习教学的质量监控;对于分散实习的学生要严格审批程序,明确实习要求,做好监督检查,不能放任自流。
第三十三条 各系(教研室、研究所)具体负责实习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编写实习教学大纲、实习计划、实习指导书;负责审定实习教学日历;选派并考核实习指导教师,做好实习前的师生动员工作;组织教师做好实习答辩考核、实习成绩的评定及实习总结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各学院向教务处提交的实习总结应包括实习的基本情况(实习性质、实习时间、地点、班级、人数、指导教师(包括职称)及实习准备工作情况)、实习计划的落实、实习安排、学生实习任务完成情况及实习质量、实习经费使用、为现场服务、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等。
第三十五条 实习开始前各学院应组建实习队,成立临时党、团支部(小组),选好实习领队教师,制定实习队公约,做好组织动员,检查实习的准备情况。
第三十六条 实习领队教师应配备临时党、团支部(小组)做好实习队的思想政治工作,对实习期间发生的失密、违纪事故等应及时会同现场有关领导进行处理,重大问题要向学院领导及时汇报。
第三十七条 教务处要根据实习大纲和实习教学日历对各学院的实习状况进行随机抽查;各学院应深入实习基地现场检查实习教学情况,以加强对实习教学的监控,不断提高实习教学质量。
第八章其 它
第三十八条 每学年学校将根据各学院的实习情况,评选“中国矿业大学实习工作先进单位”,并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九条 对于未能按实习大纲、实习计划、实习教学日历进行实习的,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将参照《中国矿业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给予严肃处理。
第四十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